第54章 弱宋之变(第2页)
“我能反悔不?再者,我已成婚,不可能休妻另娶……”
(华夏是一个宗法伦理社会,“一夫一妻”
被视为婚姻的基本原则,《春秋隐公五年》中云:“诸侯无二嫡”
,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。
[东汉]班固编写的《白虎通义》就曾说过:“妻者齐也,与夫齐体,自天子至庶人,其义一也。”
《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》:“古诸侯一娶九女,故庙无二嫡,自秦以来有再娶,前娶后继(继妻),皆嫡也,两祔无嫌。”
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仅从名分而言,但从法律上规定一夫一妻制,始于西周,为其后的历代法律所继承。
普遍的说法认为:中国古代传统婚姻制度实行的是“一夫一妻多妾制”
。
在秦汉以前有媵的说法,“古者嫁女,必娣侄从之,谓之媵。”
如: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齐国,同姓之卫鲁晋等,必以宗女媵之。
贵族嫁女,必以侄女姊妹从嫁。
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,地位比妻子低,比妾要高,和所谓平妻一样,实质上也是妾。
而嫡妻死后,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,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。
所以许多人看到以为妾可以扶正,其实不然。
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,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、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。
《孟子》:“齐桓五禁,一曰无以妻为妾”
,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。
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,《法经杂法》规定:夫有一妻二妾,则刑聝,夫有二妻则诛,妻有外夫则宫。
《汉九律》中也规定“乱妻妾位”
属于犯罪,其中《恩泽侯表》记载:孔乡侯傅晏,坐乱妻妾位,免。
汉律已明显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趋势。
《唐律疏议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有妻更娶者,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,若欺妄而娶者,徒一年半,女家不坐,各离之”
。
虽然唐律明令禁止“有妻更娶”
,但在唐代的社会现实生活中,并嫡之风尤盛,当然唐朝女性对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国各朝代中也是相当高的。
《旧唐书王毛仲传》:“其妻已邑号国夫人,赐妻李氏又为国夫人;每入内朝谒,二夫人同承赐赉。”
《安禄山事迹卷》:“(天宝)六载,加御史夫人,封两妻唐氏段氏并为国夫人。”
《合璧事类》:“安重荣娶二妻,高祖因之,并加封爵。”
虽然这种做法为官府默认,但是并不代表其合法,若有人因“有妻更娶”
生纠纷闹到官府,官府仍会依法处理。
宋律基本沿袭唐律,只承认妻与妾,两者地位分明,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,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。
《宋刑统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有妻更娶妻者,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;若斯妄而娶者,徒一年半,女家不坐,各离之。”
)
“不行!
陛下已言明无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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